张良炉
由于养蜂投入小、不占地、见效快,养蜂成为我省多地扶贫脱贫的重要产业。贫困地区集中于山区,因此更适应山区环境的中华蜜蜂(简称“中蜂”)成为养蜂扶贫的首选,中蜂的养殖规模迅速扩大。不少地方在发展中蜂养殖的同时,建立了“中蜂保护区”,禁止意蜂进入。这些保护区有既有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还有村委会设立的。
然而设立了“中蜂保护区”以后,多地多次中蜂养蜂人和意蜂养蜂人因争夺放蜂场地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发生。按照《畜牧法》,目前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县、乡镇、村无权设立“中蜂保护区”。由于“中蜂保护区”的设置违法、过程草率、社会知晓度低,使得不仅没有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反而造成中蜂、意蜂矛盾激化。
为此建议:
1.规范现有中蜂保护区的设置。对现有不合法的中蜂保护区予以撤销或提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新批准设置。
2.加大对中蜂产业人才培养。中蜂养殖者大多不是专职养蜂,而且存在年纪偏大、对养蜂新技术、新知识欠缺了解的短板,要发展养蜂业,培养与养蜂规模相适应的养蜂人员、蜂产品营销人员更为关键。
3.加强对《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宣贯。对养蜂人特别是新从事养蜂的扶贫户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传授养蜂技术的同时,与养蜂有关的法律知识要占一定比重。